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执法理念,进一步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告知承诺制:
当事人发生违法行为符合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等并听取其陈诉申辩后,责令其及时改正,告知采取签订承诺书等形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观意愿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综合行政执法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者证件,并经查属实的;
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5.主动供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1.主管过程较小;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3.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4.初次违法;
5.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6.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1. 危害程度较小;
2. 危害范围较小;
3. 危害后果易于消除;
4.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5. 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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