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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扫码入企工作制度
  • 来源:市民政局
  • 作者:市民政局
  • 更新时间: 2025-09-28 15:31
来源:市民政局 更新时间: 2025-09-28 15:31
作者: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构建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提升工作效能与透明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定本行政执法扫码入企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工作制度”)。

第一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武冈市民政局对武冈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殡葬服务机构等与民政业务相关联的企业和服务机构开展的行政检查、调研指导、政策宣讲等各类现场活动。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实施的行政检查主体,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中明确的检查人员,是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实施行政检查,且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

第四条  组织开展行政检查时,应当梳理和制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包括检查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检查主体、承办机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等。

第五条  行政检查人员依据本制度进行入企检查时,必须通过登录“湘易办APP”进行检查登记,将检查方案、主体、内容等实时上传信息系统后方可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检查码,并接受检查对象的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检查的过程和结果等信息实时上传至一体化平台。

第六条  规范使用行政检查文书,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制作行政检查登记表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并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 检查人员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予以纠正的,应当依法责令整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 明确行政检查追责问责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细化相关情形和程序,将行政检查纳入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

武冈市民政局

2025年9月28日


武冈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扫码入企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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