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24〕54号文件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政办发〔2025〕5号文件为依据,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行政检查主体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
第二条 检察人员必须是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且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
第三条 对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应当梳理和制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包括检查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检查主体、承办机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等。
第四条 行政检查人员入企检查必须通过登录“湘易办APP”进行检查登记,将检查方案、主体、内容等实时上传信息系统后方可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检查码,并接受检查对象的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检查的过程和结果等信息实时上传至一体化平台。
第五条 规范使用行政检查文书,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制作行政检查登记表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并根据本机关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予以纠正的,应当依法责令整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条 明确追责问责,建立健全行政检查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细化相关情形和程序,将行政检查纳入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
公安备案编号:湘公网安备43058102000008号 网站标识码:4305810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