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坪乡涉企行政执法扫码入企
工 作 制 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各类企业开展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二、扫码入企操作流程
(一)事前备案。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涉企检查前,需通过湖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进行检查计划备案,详细填写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等信息。备案通过后方可开展检查。
(二)生成检查码。备案成功后,“扫码入企”信息系统自动对每个单项检查任务赋予检查码,检查码包含检查主体、人员、 事项、对象、时间、地点等数据信息。
(三)扫码入企。行政执法人员入企开展行政检查时,均须出示检查码。未按规定出示检查码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严禁变相检查,到达企业后,行政执法人员主动向企业出示检查二维码,企业相关人员通过微信扫码,即可获取检查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和检查事项等详细信息,确保“亮码执法”透明化,企业确认无误后,检查正式开始。
1.实施检查:检查过程中,企业相关人员扫码查阅《行政检查通知书》,核验检查主体、人员、事项等信息,签字确认后开始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检查事项和标准进行检查,通过平台实时记录检查情况,上传相关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检查笔录等),做到全程留痕。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检查通知书逐项实施检查,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企业相关人员无正当理由不签字确认的,应注明有关情况,不停止行政检查。
2.检查结果告知: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填写《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与有关材料一并上传“扫码入企”系统。执法人员应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检查对象,能当场告知的必须当场告知。检查对象应对检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检查对象拒不签字的,执法人员应注明有关情况。对于发现问题的,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 并在平台中详细记录。
3.企业评价:企业在检查结束后,可通过扫码对本次行政检查的执法人员服务态度、执法规范、检查效率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对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执法规范与要求
1.亮证检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实施检查前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不具备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任何机构、组织、单位,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任何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不得随意扩大检查范围、增加检查频次。
2.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规定。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即: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 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3.检查过程中,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财物、接受企业宴请等不正当利益,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4.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正、透明。
四、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1.建立健全扫码入企工作监督机制,定期对执法人员的扫码入企操作情况、执法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2.畅通企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对企业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企业。
3.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要求扫码入企、执法不规范、损害企业利益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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