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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农(屠宰)罚〔2025〕21号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作者:市农业农村局
  • 更新时间: 2026-01-19 10:07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 2026-01-19 10:07
作者:市农业农村局

武冈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农(屠宰)罚〔202521

当事人:**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430526********4031

住址:武冈市龙田乡******号(现水西门街道**村)

当事人:刘**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432623********4019

住址:武冈市龙田乡******号(现水西门街道**村)

当事人:**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432623********481X

住址:武冈市湾头桥镇******号(现湾头桥镇**村)

当事人:**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432623********4037

住址:武冈市龙田乡******号(现水西门街道**村)

当事人覃**、刘**、陶**、何**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一案,经武冈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9月18日清晨4:00时本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武冈市水西门街道办事处****组有人在家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接报后,本机关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前往事发地核查,发现**、刘**、陶**、何**4人**家中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涉案4人系伙同经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经当事人确认。然后进行现场检查,发屠宰现场摆放有3辆三轮摩托车和1辆2轮摩托车,其中有2辆三轮摩托车上各摆放有1腿猪肉,地上摆放着2腿猪肉,屠宰场地烧水的柴火灶里的火尚未熄灭,现场的不锈钢案板上摆放有猪板油、龙骨、猪肾、猪肝等附属猪肉产品。执法人员法制作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进行了拍照,同时调取了当事人身信息。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4名当事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调查核实,涉案当事人人于2025年9月17日从水西门街道办事处**村戴**家中购买1头生猪,918日在**家中将该头生猪屠宰,屠宰后的生猪产品通过抓阄分成4腿(4份)分别进行销售。其中**销售猪肉及其产品违法所得570元、何**销售猪肉及其产品违法所得360元、陶**销售猪肉及其产品违法所得400元、刘**销售猪肉及其产品违法所得550元(合计违法所得1880元)。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一、涉案名当事人身份证印件1份,证明四名当事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二、询问笔录6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2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事实以及屠宰生猪数量、价格、销售所得等。

以上证据高度关联,且经当事人认可,本机关予以采纳。

本案办理期间,覃****、陶**、何**人向本机关举报他人“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并积极带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涉案现场,同时还提供了现场照片。2025年11月25日,名当事人向本机关递交了《关于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诉求其人积极举报他人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请求本机关予以减轻对其人的行政处罚。2025年12月19日,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对四名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202617日,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将武农(屠宰2025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直接送达给四名当事人,告知了对四名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四名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规定时间内,四名当事人没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 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依据《生猪屠宰管 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基准》(生猪屠宰)“序号:2;违法情节:涉案货值金额八千元下的;裁量标准: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 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向本机关举报其他人的违法线索,且经查实该举报线索属实,具有立功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五)配合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的情形。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关闭屠宰场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屠宰工具;

2、没收违法所得1880(其中覃**570元、何**360元、陶**400元、刘**550元)

3、处罚款26000分别对4名当事人各处罚6500元

以上两项合计处罚27880元。

四名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到本机关(地址:武冈市武冈大道中286号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湖南非税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各自罚没款,合计27880元(其中覃**7070元、何**6860元、陶**6900元、刘**705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总金额的3%加处罚款。

四名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韦德体育bevictor官方版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武冈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冈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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