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农(屠宰)罚〔2025〕21号
当事人:覃**;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430526********4031
住址:武冈市龙田乡**村**组**号(现水西门街道**村)
当事人:刘**;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432623********4019
住址:武冈市龙田乡**村**组**号(现水西门街道**村)
当事人:陶**;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432623********481X
住址:武冈市湾头桥镇**村**组**号(现湾头桥镇**村)
当事人:何**;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432623********4037
住址:武冈市龙田乡**村**组**号(现水西门街道**村)
当事人覃**、刘**、陶**、何**四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一案,经武冈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9月18日清晨4:00时,本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武冈市水西门街道办事处**村**组有人在家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接报后,本机关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前往事发地核查,发现覃**、刘**、陶**、何**4人在覃**家中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涉案4人系伙同经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经当事人确认。然后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屠宰现场摆放有3辆三轮摩托车和1辆2轮摩托车,其中有2辆三轮摩托车上各摆放有1腿猪肉,地上摆放着2腿猪肉,屠宰场地烧水的柴火灶里的火尚未熄灭,现场的不锈钢案板上摆放有猪板油、龙骨、猪肾、猪肝等附属猪肉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进行了拍照,同时调取了当事人身份信息。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4名当事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调查核实,涉案当事人四人于2025年9月17日从水西门街道办事处**村戴**家中购买1头生猪,于9月18日在覃**家中将该头生猪屠宰,屠宰后的生猪产品通过抓阄分成4腿(4份)分别进行销售。其中覃**销售猪肉及其产品违法所得570元、何**销售猪肉及其产品违法所得360元、陶**销售猪肉及其产品违法所得400元、刘**销售猪肉及其产品违法所得550元(合计违法所得1880元)。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一、涉案四名当事人身份证影印件各1份,证明四名当事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二、询问笔录6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2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事实,以及屠宰生猪数量、价格、销售所得等。
以上证据高度关联,且经当事人认可,本机关予以采纳。
本案办理期间,覃**、刘**、陶**、何**四人向本机关举报他人“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并积极带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涉案现场,同时还提供了现场照片。2025年11月25日,四名当事人向本机关递交了《关于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诉求其四人积极举报他人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请求本机关予以减轻对其四人的行政处罚。2025年12月19日,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对四名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2026年1月7日,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将武农(屠宰)罚告听〔2025〕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直接送达给四名当事人,告知了对四名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四名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规定时间内,四名当事人没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 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依据《生猪屠宰管 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基准》(生猪屠宰)“序号:2;违法情节:涉案货值金额八千元以 下的;裁量标准: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 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向本机关举报其他人的违法线索,且经查实该举报线索属实,具有立功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的情形。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关闭屠宰场地,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屠宰工具;
2、没收违法所得1880元(其中覃**570元、何**360元、陶**400元、刘**550元);
3、处罚款26000元(分别对4名当事人各处罚6500元)。
以上两项合计处罚没款27880元。
四名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到本机关(地址:武冈市武冈大道中286号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湖南非税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各自罚没款,合计27880元(其中覃**7070元、何**6860元、陶**6900元、刘**705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总金额的3%加处罚款。
四名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韦德体育bevictor官方版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武冈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冈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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