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潘**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住所:湖南省武冈市邓元泰镇****5组
身份证件号码:430581********353X
联系电话:134****8480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武冈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情况如下:
2025年10月23日中午,本机关执法人员接到武冈市法相岩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大队电话称,查获一起涉嫌非法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已引导装有牛肉的车辆开到武冈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本机关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检查发现车牌号码为湘E****U的货车里摆放有4块已经分割带有毛皮的牛肉和一个牛头,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肉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了拍照。
2025年10月2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当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潘**以及被调查人陈**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5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被调查人潘*生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5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被调查人潘*勇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调查,当事人潘**父亲潘*生于2025年10月23日上午在田里放牛时,由于牛摔落在水坑里,就叫当事人过来帮忙,当事人见牛已经走不了路,于是就联系了陈**过来收购,两人以2300元的价格将该头受伤的牛进行销售。由于牛走不了路,不方便运输,陈**要求当事人将受伤的牛宰杀分割好,然后当事人将分割的未经处理带有毛皮的牛肉从家里运出来交给陈**。当事人在销售该头受伤的牛给陈**前,没有在当地申报产地检疫。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 主要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8份、动物免疫证明影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4份、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获得违法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货值和执法人员办案程序合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高度关联,且经当事人认可并发表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当事人违法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19日,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将武农(动监)罚告〔2025〕2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违法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
(二)……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湘农发〔2023〕11号)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行为:经营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按货值2300元的百分之二十五处罚款57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本机关(地址:武冈市武冈大道中286号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湖南非税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人民币575元整,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总金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韦德体育bevictor官方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武冈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冈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4日
公安备案编号:湘公网安备43058102000008号 网站标识码:4305810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