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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 农(动监)罚〔2025〕20号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作者:市农业农村局
  • 更新时间: 2025-12-09 08:47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 2025-12-09 08:47
作者:市农业农村局

武冈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动监)罚2025〕20号

当事人: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住所:湖南省武冈市龙溪镇同心村******

身份证件号码:430581********1798

联系电话:17373******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武冈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情况如下:

2025年8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人举报称,有人非法运输生猪至武冈市****定点屠宰场进行销售,本机关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对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在检查中发现,在武冈市****定点屠宰场后面停放有车牌号码为鄂Q****7的货车正在待宰车间旁的装车台前卸载生猪,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前已卸载了一部分生猪,执法人员找到当事人后,该车生猪已经全部卸载完毕,分别存放在屠宰场待宰车间,其中10号栏存放9头,1号栏存放3头,待宰车间西北方的猪栏存放有10头,待宰车间西南方的猪栏存放有1头,待宰车间西边的过道存放有1头,当事人将24头生猪运至武冈市****定点屠宰场给田**(另案处理)等人进行销售。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编号为:N0.43900978885的动物检疫证明。该动物检疫证明的启运地点为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社区**养殖场,与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不一致,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2025年8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赴湖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对车牌号码为鄂Q****7的货车于2025年8月18日至2025年8月19日凌晨在高速公路上的运行轨迹进行调查核实,该货车是从湖南龙山经怀化到武冈。2025年9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赴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社区**养殖场对该场2025年8月18日销售生猪的情况进行核实,据该养殖场饲养员李**陈述,2025年8月18日,他们没有销售过生猪,只给一个电话号码为1737399****“林老板”(后经核实“林老板”为银*)代开了24头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为:N0.43900978885)。

2025年9月1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货主田**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10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调查,当事人的车辆从湖南省龙山县运载了24头生猪至武冈市****定点屠宰场给田**、吴**、黄**进行销售,在启运地当事人运输的生猪未向当地的动物检疫部门申辩产地检疫,当事人运输上述生猪获得运输费用1080元整。

当事人运输上述生猪在湖南省龙山县启运地未申报产地检疫,而当事人提供给本机关的上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启运地为湖南生怀化市洪江区。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无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的户籍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8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No.43900978885电子版票证打印件1份、武冈市农业农村局协助函1份、Q****7车辆于2025年8月18日至8月19日凌晨在高速公路行车路线截图11份证明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0份、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获得违法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运输费用和执法人员办案程序合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高度关联,且经当事人认可并发表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当事人违法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26日,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将武农(动监)罚告听〔2025〕2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过手机短信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违法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二)……(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湘农发2023〕11号)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行为: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法情节:两次及以上发生同类违法行为,或动物、动物产品已向外销售等严重情形的;裁量标准: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按照运输费用1080元的七点五倍,对当事人给予处罚款8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武冈市农业农村局(地址:武冈市武冈大道中286号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湖南非税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人民币8100元整,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总金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韦德体育bevictor官方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武冈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冈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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