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农(渔政)罚〔2025〕17号
当事人:姓名:夏**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430581******07511
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双牌镇白竹村**组**号
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 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8月19日凌晨0:50分本机关接到举报,举报人来电称武 冈市西站下面都梁王城穿城河里有人电鱼。本机关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穿城河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进行了拍照。后将当事人带回武冈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对当事人捕获的渔获物进行称重,进行了拍照。当天,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
经查实:2025年8月19日凌晨零点后,当事人开车来到穿城河西 站河段电鱼,被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晚,执法人员在当事 人陪同下,对其电鱼所得渔获物现场过秤称重,共计渔获物为1.1公 斤(其中鲫鱼0.2公斤、泥鳅0.9公斤)。2025年8月19日,本机关向
当事人下达了《武冈市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 当事人主动上缴的电鱼设备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日上午,在执法 人员监督下,当事人将已经死亡的渔获物进行深埋无害化处理,将 尚存活的渔获物进行放生。2025年8月25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了 《武冈市农业农村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对当事人主 动上缴的电鱼设备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在武冈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 队待以后集中销毁。当事人电鱼使用的设备为背包式电鱼机1套(包括逆变器1个、锂电池1个、电鱼竿1根、电鱼带电捞网1个)。当事人使用电鱼设备破坏 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一、当事人户籍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公民。
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7张,证明当事 人使用电鱼设备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事实。
三、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执 法程序依法依规;
四、当事人主动上缴的电鱼设备1套,证明当事人非法捕捞时使 用电鱼设备作为捕捞工具的事实。
以上证据高度关联,且经当事人认可,本机关予以采纳。
2025年11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将武农(渔政)罚告〔2025〕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本人签收。该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电鱼设备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 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 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 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 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 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 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违法情节:使用炸鱼、 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 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 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 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 规定,经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22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武冈市农业农村局(地址:武冈大道中286号武冈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湖南非税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2200元。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韦德体育bevictor官方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 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 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冈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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