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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农(农药)罚〔2025〕18号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 作者:市农业农村局
  • 更新时间: 2025-11-28 11:22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 2025-11-28 11:22
作者:市农业农村局

武冈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农(农药)罚〔2025〕18号

当事人:武冈市****子经营部(潘**)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81MA4N7D****

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农贸市场食杂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43058119******3564

电话号码:1511593****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武冈市迎春亭街道办事处新东村****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武冈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本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时调查发现,其经营的农药是从武冈市****经营部调进的。2025年9月5日,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对武冈市****经营部进行检查,在检查前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送达检查通知书,在该门店的阁楼仓库发现农药3种:1.标称商丘市大卫化工厂生产的“大卫牌溴敌隆”,农药登记证号PD20086063,生产日期20250110,规格:5克*90支每盒,数量3盒。2.标称上海高伦现代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海珍威牌溴鼠灵”,农药登记证号PD20082007,生产日2024年3月27日,规格:10毫升*100支每盒,数量10盒。3.标称商丘市大卫化工厂生产的“大卫牌溴敌隆”,农药登记证号PD20094627,生产日期20250318,规格:5克*100包每盒,数量12盒。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涉案农药进行拍照并进行异地证据登记保存。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身份证,但不能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上述3种农药,其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9月5日,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送达通知书,9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9月10日,执法人员就本案相关事宜对当事人经营者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向当事人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0月24日、27日,分别对购买当事人农药的农户夏**、李**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11月7

日,再次对当事人经营者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调查,武冈市****经营部经营者潘**从不知名的流动批发商那里调进“大卫牌溴敌隆”5盒450支,调进价0.35元每支,销售价0.5元每支,销售数量180支,剩余270支。“海珍威牌溴鼠灵15盒1500支,调进价0.35元每支,销售价0.5元每支,销售数量500支,剩余1000支。“大卫牌溴敌”15盒1500袋,调进价0.35元每袋,销售价0.5元每袋,销售数量300袋,剩余1200袋。货值金额1725元,销售所得490元。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主要有以下证据为证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

格,潘**是本案渉案农药的经营者;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讯问

笔录4份,执法人员在检查前、调查询问前出示执法证照片3份,现场照片2份,涉案农药照片3份,询问通知书4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过程、数量、价格、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围绕本案事实,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高度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

2025年11月17日,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农(农药)罚告听〔2025〕18号),经营者潘**签收,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其销售所得490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湘农发〔2023〕11

号)农药部分“序号10;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大卫牌溴敌隆”等3种农药共计2470支/袋;2.没收违法所得490元;3.处罚款12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299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武冈市农业农村局(地址:武冈市武冈大道中286号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通知书,通过湖南非税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1299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总金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韦德体育bevictor官方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冈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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