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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府行复[2024]138号
申请人:禹良彬,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8120******0019,住址湖南省武冈市辕门口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理人:李海叶,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8119******2042,住址湖南省武冈市*******,系申请人母亲。
委托代理人:禹高峰,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619******0016,住址湖南省武冈市*******,系申请人祖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冈市公安局
地 址:武冈市新东路
法定代表人:曾礼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棋,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2日作出的武公(头)缴[2024]0932号收缴物品清单,向韦德体育bevictor官方版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3日接申请材料,于12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已从申请人手机支付账户转出的1500元资金的认定和处理没有法律依据。2024年8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武公(头)缴[2024]0932号收缴物品清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对申请人收缴人民币10184.61元。根据法律规定,收缴适用的对象是非法财物,追缴适用的对象是违法所得。本案中肖正用申请人的手机支付账户接收资金10184.61元,其中1500元已转出,8684.61元尚在申请人账户中,被申请人对于已转出脱离了申请人实际控制的1500元予以收缴属于违法,即使对该笔资金进行追缴也不应向申请人进行追缴,而应向该笔资金的实际控制人进行追缴。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2日作出的武公(头)缴[2024]0932号收缴物品清单,责令被申请人将1500元返还给申请人。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收缴物品清单、申请人身份复印件、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和证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10月8日,韦德体育bevictor官方版受理禹良彬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2日作出的武公(头)决字[2024]第093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韦德体育bevictor官方版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武府行复[2024]115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武公(头)决字[2024]第093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现被申请人已撤销该处罚决定,罚款及收缴的1500元正在按财务管理流程依法予以返还。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材料、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肖正、张石刚、刘奕翀、禹良彬、谢跃武、彭潮涛、肖建平)、武公(头)决字[2024]第093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头)执通字[2024]0502号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肖正)、武公(头)缴[2024]0934号追缴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肖正)、武公(头)决字[2024]第093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头)执通字[2024]0501号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张石刚)、武公(头)缴[2024]0933号追缴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张石刚)、武公(头)决字[2024]第093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刘奕翀)、武公(头)决字[2024]第093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头)缴[2024]0932号追缴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禹良彬)、武公(头)决字[2024]第093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头)缴[2024]0937号追缴物品清单(谢跃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谢跃武)、武公(头)决字[2024]第093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头)缴[2024]0936号追缴物品清单、武公(头)缴[2024]0936号追缴物品清单(彭潮涛)、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彭潮涛)、武公(头)决字[2024]第093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刘奕翀、禹良彬、肖正、张石刚、彭潮涛、谢跃武、肖建平、潘江美)、询问笔录(刘奕翀、禹良彬、肖正、张石刚、彭潮涛、谢跃武、肖建平、潘江美)、提取笔录(禹良彬)及提取的证据、提取笔录(谢跃武)及提取的证据、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禹良彬、刘奕翀、张石刚等7人)等证据和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份以来,肖正伙同张石刚为“跑分”洗钱人员提供帮助,每天吸收不同的人员进行“跑分”洗钱。经刘奕翀介绍,申请人认识了肖正,2024年8月11日早上8时许,申请人经刘奕翀通知,与刘奕翀一同到爱度创想酒店706房,肖正用申请人手机软件支付账户“跑分”洗钱10184.61元,其中已转出1500元,剩余8384.61元。申请人、肖正、张石刚等一行人正在“跑分”洗钱时,被被申请人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2024年8月11日11时30分,申请人被带至被申请人处,8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武公(头)决字[2024]第093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头)缴[2024]0932号收缴物品清单,分别决定对申请人罚款10000元、收缴10184.61元。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收缴物品清单,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武公(头)决字[2024]第093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0月8日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中,对被申请人收缴申请人10184.61元的行为提出了异议。本机关作出武府行复[2024]1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武公(头)决字[2024]第093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肖正、张石刚、刘奕翀、禹良彬、谢跃武、彭潮涛、肖建平)、武公(头)决字[2024]第093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头)执通字[2024]0502号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肖正)、武公(头)缴[2024]0934号追缴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肖正)、武公(头)决字[2024]第093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头)执通字[2024]0501号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张石刚)、武公(头)缴[2024]0933号追缴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张石刚)、武公(头)决字[2024]第093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刘奕翀)、武公(头)决字[2024]第093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头)缴[2024]0932号追缴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禹良彬)、武公(头)决字[2024]第093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头)缴[2024]0937号追缴物品清单(谢跃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谢跃武)、武公(头)决字[2024]第093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头)缴[2024]0936号追缴物品清单、武公(头)缴[2024]0936号追缴物品清单(彭潮涛)、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彭潮涛)、武公(头)决字[2024]第093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刘奕翀、禹良彬、肖正、张石刚、彭潮涛、谢跃武、肖建平、潘江美)、询问笔录(刘奕翀、禹良彬、肖正、张石刚、彭潮涛、谢跃武、肖建平、潘江美)、提取笔录(禹良彬)及提取的证据、提取笔录(谢跃武)及提取的证据、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禹良彬、刘奕翀、张石刚等7人)、行政复议申请书等证据和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2日所作武公(头)缴[2024]0932号“收缴物品清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对物品持有人(申请人)的10184.61元予以收缴,告知申请人不服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文书名称为“收缴物品清单”从内容上看实质是收缴物品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查获时申请人账户中余额为8684.61元,“收缴物品清单”决定收缴申请人10184.61元涉案金额不当,多收缴的1500元应予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收缴不属于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是对涉案资金的暂时性控制,后续应当根据情况作出没收、退还给受害人等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将收缴财物在武公(头)决字[2024]第093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主文中载明,仅以附清单形式实施收缴,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该处罚决定书被本机关在武府行复[2024]1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予以撤销。申请人账户中的涉案资金已于2024年8月15日上缴武冈市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暂时性控制行为已结束,无可撤销内容。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2日作出的武公(头)缴[2024]0932号“收缴物品清单”违法。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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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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