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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武府行复[2024]130号)
文件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武府行复[2024]130号)
索引号: 4305810010/2025-01013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 公开责任部门: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1-1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5-01-10 有效期: 长期

武冈市人民政

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府行复[2024]130号

申请人潘中鹏男,汉族,20**年**,身份证号码41072120******1033,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县********

被申请人: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

址:武冈市东升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熊叶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爱国,该局政策法规股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5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书,向韦德体育bevictor官方版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11月16日接收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材料,于11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10月4日申请人认为购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通过使用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武冈市长禾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人所购买涉案食品消费19.9元,完全是在合理的消费内,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无任何依据。且2023年3月28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过武冈市长禾食品有限公司同类食品同问题,但至今被投诉举报企业仍未作出改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5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重新处理。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函、案涉产品外包装照片、购买凭证、购物签收凭证、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书、2023年3月28日投诉举报函等材料和证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武冈市长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六六空饼”标签问题,要求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查处,并对申请人进行赔偿和奖励。经查,被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4月13日收到申请人2封《投诉举报函》、2024年10月29日收到申请人1封《投诉举报函》、2024年10月31日收到申请人1封《投诉举报函》、2024年11月12日收到申请人1封《投诉举报函》,申请人5封《举报投诉信》均为格式化文本,且均为同一类投诉举报事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达424次明显超出了正常消费需求。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的投诉事项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针对申请人举报武冈市长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六六空饼”标签问题,被申请人进行了核查,被投诉举报产品“六六空饼”营养成分值是通过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出来的数据,被投诉举报公司因生意不景气,停业过一段时间,该包装袋在印制时系操作失误将营养素参考值印制错误,包装袋标识的问题不能直接反映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标签标识瑕疵,不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后经自查,被投诉举报公司已对营养素参考值印制错误的产品进行了清理并对现存营养素参考值印制错误的产品停止销售。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证据证明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鉴于申请人投诉举报并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是以牟利为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第五条第十六项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的奖励请求不符合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告知符合相关规定。

2.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2024年10月3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针对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事项,分别依法按程序进行了核查,并于2024年11月6日将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主体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材料、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举报信及购买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报告和营养成分检测报告、申请人以往的投诉举报信及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书、邮件交寄单等证据和材料。

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0月4日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武冈市长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空饼1袋,支付价款19.9元。2024年10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武冈市长禾食品有限公司,认为其购买的该公司生产的空饼存在虚假标注营养参考值,经计算案涉产品的能量营养参考值应标注19%,但标签标注20%,申请人曾于2023年3月28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过该公司存在此类违法行为,但该公司仍未改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安排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核查,调取了被投诉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案涉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2024年11月5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对被投诉举报人不予立案,同日,对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因其“是有目的针对性地购买商品,不是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受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十六项的规定,认定申请人的举报涉及牟利性索赔,对调查处置情况不予告知。被申请人于11月6日将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所反映的问题,与本次所反映的均是营养素参考值计算错误,且案涉商品为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款商品。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在平台投诉424次,举报1次,2023年至今在被申请人处投诉举报5次,投诉举报函内容采用固定格式,均为反映营养标签问题,要求投诉举报人赔偿、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和奖励等。

上述事实有投诉举报函、案涉产品外包装照片、购买凭证、购物签收凭证、不予立案审批表、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报告和营养成分检测报告、申请人以往的投诉举报信及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书、邮件交寄单等证据和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不同,其必须是商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其购买商品和服务的目的是用于个人或者家庭之需要,此种利益才应当加以保护并赋予当事人资格,即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本案中,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反复购买小额商品后,以营养标签问题发起大量投诉举报,要求赔偿,同时以举报违法行为进行胁迫,短期内同类投诉举报多达数百次,从其投诉举报行为的频繁性、重复性特征来看,显然不是以个人及家庭消费为目的,而是以打假名义为自身牟利。对于被申请人作出申请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而是以此牟利的认定,本机关予以支持。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在此,本机关善意提醒申请人,为了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利益行使举报权利,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监管部门热烈欢迎,本机关予以支持,但还请以维护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为限,把握好权利行使的尺度,合法合规行事,切勿误入歧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申请人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而是以此牟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属于该法所保护的对象,其不可能基于本法产生合法权益,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所要求的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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