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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府行复[2024]140号
申请人:陈威龙,男,汉族,20**年**月生,身份证号码36062220******4535,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被申请人: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武冈市东升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熊叶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爱国,系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一般代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2日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韦德体育bevictor官方版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0日接收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材料,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年购买了武冈市罗岚桥许氏麦芽糖作坊生产的一款食品,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作出了不立案决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生产无产品配料表和使用废止执行标准的食品不属于标签瑕疵,虽然未对申请人人身健康产生实际侵害,但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判断,被申请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认定违法行为,并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进行处罚。且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文件,标签误导消费者不属于免罚事项,不适用免罚规定。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2日对申请人举报所作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购物凭证、涉案商品标签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和证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按程序履行了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回复。被举报人武冈市罗岚桥许氏麦芽糖作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是合法的市场主体,没有超范围生产麦芽糖;被举报人提供了被举报产品检验报告,证明被举报的产品是合格产品;被举报产品标签标识的问题不能直接反映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标签标识瑕疵,不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已责令被举报人对其生产经营的瑕疵标签产品停止销售,并规范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标签,被举报人已对现存的瑕疵标签产品停止销售;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对其中投诉事项,于2024年11月19日向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通过短信方式告知受理其投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中的举报事项,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核查,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报请批准,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11月21日以书面方式邮寄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主体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材料、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举报信、购买凭证、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及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受理短信、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邮件交寄单等证据和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武冈市罗岚桥许氏麦芽糖作坊生产的麦芽花生糖1袋,支付价款28.8元。2024年11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称,其购买的麦芽花生糖外包装上未标注配料表、使用废止的执行标准、营养成分表虚假,被投诉举报人武冈市罗岚桥许氏麦芽糖作坊超许可范围生产麦芽糖,要求“依法赔偿,退款,查处,举报奖励,给予书面回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于11月18日对武冈市罗岚桥许氏麦芽糖作坊进行了现场检查,获取了该作坊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检测报告复印件,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武冈市罗岚桥许氏麦芽糖作坊生产的麦芽花生糖标签不规范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该作坊更换新的标签。2024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向申请人提供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受理了其投诉,11月20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认为涉案产品标签标识问题不能直接反映存在涉案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标签标识瑕疵,不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申请人所反映的营养成分虚假、超范围生产麦芽糖并不属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武市监不立〔2024〕第235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作出武市监终调〔2024〕第19-222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投诉举报信、购买凭证、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及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立案审批表、告知受理短信、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邮件交寄单、行政复议申请书等证据和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具有法定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武冈市罗岚桥许氏麦芽糖作坊超许可范围生产麦芽糖,该作坊麦芽花生糖外包装上未标注配料表、使用废止的执行标准、营养成分表虚假,被申请人在收到举报材料后,虽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核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但其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中仅简单以“标签瑕疵”为解释及答复,未对申请人举报涉案产品无配料表、使用废止的执行标准、营养成分表虚假进行具体回复,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被申请人所作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武市监不立〔2024〕第235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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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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