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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府行复[2024]96号
申请人:苏**,女,汉族,19**年**月生,身份证号码43262319***********,住址湖南省武冈市马坪乡*********。
被申请人:武冈市公安局
地 址:武冈市新东路
法定代表人:曾礼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棋,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第三人:刘**,男,汉族,19**年**月生,身份证号码43262319********,住址湖南省武冈市马坪乡*****。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30日作出的武公(马)决字[2024]第090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韦德体育bevictor官方版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2日接收申请材料,于9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6月25日下午5时许,刘忠定、曾爱莲夫妇叫上其儿子刘**、黎小红夫妇强行拖运石头填堵公家水圳。村书记董香艳带领村干部刘海青在现场未进行阻拦,申请人向刘**父子泼洗了衣服的水阻止。后向被申请人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刘忠定推独轮车撞申请人,致申请人右脚受伤,打120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出入组织挫伤,花费治疗费用3460元。7月30日,被申请人民警在对申请人执行拘留时,对申请人强拉硬推,致使申请人多处受伤。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武公(马)决字[2024]第090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对刘忠定故意伤害申请人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受伤照片、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请求恢复水圳原状的报告等材料和证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1.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4年6月25日17时许,刘忠定与苏**因双方争议地水渠过水问题发生纠纷,刘忠定叫上其儿子刘**用石头去填争议地水渠,在刘**用独轮车拉石头走在村道的时候,苏**在自家二楼往村道上泼污物,造成刘**身上有污物。后刘忠定看到苏**在村道上行走,刘忠定便推着独轮车撞了苏**右腿一下。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2.该案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被申请人依法立案后,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履行了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告知和决定、执行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苏**行政拘留五日,并送武冈市拘留所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刘忠定行政拘留五日,因刘忠定已年满七十周岁,依法不予执行拘留。
3.该案办理过程中,民警依法办案,不存在申请人自称的刑讯逼供、粗暴等违法违纪行为,也暂未发现申请人自称的农村黑恶势力及保护伞的证据。
被申请人请求维持武公(马)决字[2024]第090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交了接报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传唤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调解记录、提取笔录、视频光盘、照片以及对董香艳、刘海清、刘忠定、苏**、刘**等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和材料。
第三人经本机关书面通知,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材料。
2024年9月18日,经本机关通知,申请人进行了阅卷,向本机关补充提交了申诉报告、照片及视频光盘、承包合同书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25日下午5时许,因刘忠定承包地旁的一条水渠过水问题,申请人苏**与刘忠定发生纠纷,村干部董香艳、刘海清在现场调解未成,第三人刘**遂与其父亲刘忠定一起用石头去填该水渠,申请人欲阻止第三人及刘忠定填水渠的行为,当第三人用独轮车运石头经过申请人家门前的村道时,就在自家二楼往村道上泼污物,造成了第三人身上有污物。被申请人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制止了双方,在现场调解时,刘忠定推独轮车时撞到了申请人的右腿。2024年7月30日,因调解不成,申请人与刘忠定均放弃调解,被申请人进行行政案件立案,对刘忠定及申请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结合之前调查取得的证据,告知刘忠定及申请人拟对他们作出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日,被申请人对刘忠定作出武公(马)决字[2024]第090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刘忠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忠定行政拘留五日,因其已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武公(马)决字[2024]第090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于当日送武冈市拘留所执行,并于7月31日邮寄通知了申请人的家属。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提起本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传唤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调解记录、提取笔录、现场视频、照片、询问笔录、承包合同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等证据和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武冈市公安局作为本辖区内的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系履行其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主体适格。
申请人与第三人、刘忠定等人发生纠纷后,实施了从自家二楼向在楼下村道上的第三人泼洒污物的行为,造成了第三人身上有污物,该行为主观上是想对第三人的人格进行侮辱,是对第三人不顾自己反对拖运石头填水渠行为的回应。申请人泼洒污物造成第三人身上有污物这一事实,有对董香艳、刘海清、刘忠定、第三人及申请人的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照片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清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立案、处罚告知、作出决定并送达,执行行政拘留并通知家属,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武公(马)决字[2024]第090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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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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