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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武府行复[2024]49号)
文件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武府行复[2024]49号)
索引号: 4305810010/2024-00837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 公开责任部门: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6-2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06-24 有效期: 长期

武冈市人民政

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府行复[2024]49号

申请人杜**,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住址河南省汝州市*********

被申请人: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

址:武冈市东升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熊叶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该局政策法规股工作人员

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3日作出的武市监不立〔2024〕第86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向韦德体育bevictor官方版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21日接收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材料,于2024年5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专业知识不强履职不到位,被申请人作出的标签瑕疵的回复,本人不予认可。根据总局明确的6种标签瑕疵的认定情形中,虚假标注能量成分表并不在标签瑕疵的认定范畴故法律适用错误。该产品虚假标注能量数值,显然不适用于标签瑕疵的认定范围。违法事实存在,却不予立案,该“柴火猪血丸子”产品违反了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13.4的相关规定,同时违反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1条的规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该企业已经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而被申请人却做出“违法轻微”不予立案的回复,故被申请人法律适用错误,履职不到位。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5月13日作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案涉产品外包装、支付及订单截图、举报登记表等材料和证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举报人武冈市宏盛食品有限公司是合法的市场主体,提供了案涉产品是合格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案涉产品营养成分每百克钠的含量为1270毫克是正确的,只是在计算营养参考值百分数(NRV%)时计算有误,在包装上将64%印制为62%,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标签瑕疵,且被举报人已重新印制了新包装,在核查中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

3.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对申请人的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十五个工作日进行核查,根据该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不予立案,并在当日书面告知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其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交了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举报信及购买凭证、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包装袋图片、短信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理情况、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件交寄单等证据和材料。

审理查明2024年4月23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武冈市宏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柴火猪血丸子”1袋,申请人认为该产品的食品营养成分表存在虚假标注的问题,便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登记表及举报登记表,称产品的营养成分表中钠的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数标注错误,经计算应当为64%,但产品标签上标注为62%,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4年5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对武冈市宏盛食品有限公司实施了现场检查,提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案涉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2024年5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武市监不立〔2024〕第86号《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案涉产品外包装、支付及订单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举报信及购买凭证、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包装袋图片、短信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理情况、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件交寄单等证据和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具有法定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材料,对武冈市宏盛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后,于2024年5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符合规定。

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附录A.2阐述设置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目的,是用于比较和描述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的多少,让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分、特征。案涉产品有检验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每100克钠的含量是准确的,在计算钠的参考值百分比时将结果64%计算为62%,并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被申请人认为属于标签瑕疵并无不当。《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了可以不立案的情形“(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应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才给予行政处罚武冈市宏盛食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已经重新印制了新包装袋,更正了钠的营养素参考值,已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513日作出的武市监不立〔2024〕第86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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