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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府行复[2024]74号
申请人:董**,男,苗族,20**年**月生,身份证号码43122620*************,住址湖南省麻阳县苗族自治县郭公坪镇*******,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申请人: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武冈市东升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熊叶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该局政策法规股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履职申请书的处理决定,向韦德体育bevictor官方版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24日接收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材料,于7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3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管辖地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回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书要求认定加害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退还购物款并依法赔偿,将询问笔录、调查情况、处罚决定、责改通知、奖励事项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回复中遗漏了部分请求。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不予立案决定违法;2.确认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职违法;3.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购物小票、案涉产品外包装照片、履职申请书、邮寄信封复印件及邮件跟踪查询情况、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况说明及附件等材料和证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依法按程序履行了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回复。被举报人武冈市美人味食品有限公司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合法的市场主体,被举报人提供了被举报产品“猪血丸子”的检验报告,证明被举报的产品是合格产品。被举报产品标签标识的问题不能直接反映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标签标识瑕疵,不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被举报人已对现存的瑕疵标签产品停止销售。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合法有效的。
2.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于2024年7月8日短信告知受理其投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举报事项进行了核查,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同日以书面方式邮寄给申请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3.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依据。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所投诉的情况进行了受理告知,对其举报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根据核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属于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任何依据,其请求给予举报奖励无事实及法律基础。
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主体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材料、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履职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责令改正通知书、检验报告、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投诉受理告知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件交寄单等证据和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4月27日在隆回县步步升朝阳店购买了猪血丸子1袋,价款13.8元,该猪血丸子系武冈市美人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认为其购买的猪血丸子营养成分表能量值标注虚假,请求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处置,退还购物款并依法赔偿,要求被申请人将询问笔录、调查情况、处罚决定、责改通知、奖励事项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于7月8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受理了履职申请中的投诉,于7月10日派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针对被投诉举报人产品包装袋上营养成分表标注问题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案涉产品的检验报告。2024年7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止调解,同日,对申请人履职申请书中的举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为被举报产品系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于7月15日邮寄给申请人 ,申请人于7月17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履职申请书、购物小票、案涉产品外包装照片、履职申请书邮寄信封复印件及邮件跟踪查询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责令改正通知书、检验报告、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投诉受理告知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件交寄单等证据和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具有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因此,复议申请人所主张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是其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但是并未规定举报人有作成或加重对被举报人处罚的请求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进行了核查,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该结果并未增加申请人新的负担,也未减损其权益。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报处理决定内容的请求缺乏请求权基础,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实质是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履职申请书未全面履职。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材料中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该材料中既有投诉,又包含有举报内容,被申请人于7月8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因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于2024年7月15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同日根据7月10日的现场核查情况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符合规定。
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中的投诉和举报,被申请人已按照规定进行分别处理,属于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将询问笔录、调查情况、处罚决定、责改通知告知申请人无法律法规依据,请求奖励事项无事实基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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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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