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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府行复[2024]95号
申请人:黎**,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20***********,住址湖北省潜江市***********,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湖北省潜江市*******。
被申请人: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武冈市东升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熊叶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该局政策法规股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2024年7月2日的投诉书构成行政不作为,向韦德体育bevictor官方版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31日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材料,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30日购买到武冈市宏盛食品有限公司的猪血丸子,后认为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挂号信函XA44173405542向被申请人寄递《投诉书》,明确请求被申请人查处依法追究责任、调解赔偿,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6日签收,于2024年7月19日作出终止调解,但就是未告知是否立案,现认为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遂复议。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违法,并责令其进行告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信及投诉材料、物流查询记录、信封封面等材料和证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依法按程序履行了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回复。申请人认为其于2024年7月2日投诉武冈市宏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血丸子”标签存在问题,从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书》可以看出,该《投诉书》包含“投诉人”、“被投诉人”、“投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等,由此可以确定,该《投诉书》只有投诉,没有举报。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合法有效的。
2.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信,于2024年7月8日用电话号码为15773961809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电话(16608667654)告知受理其投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终止调解。并于同日以书面方式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决定及告知的程序及时合法。
3.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依据。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所投诉的情况进行了告知和反馈,属于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任何依据。
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报告、投诉人以往的投诉举报信及另一个投诉人卿杨的投诉书和购买凭证、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短信告知投诉人受理情况、QQ邮箱发送凭证等证据和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30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店铺“湖南寻农季农品土特产店”中购买了武冈市宏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柴火丸子”1包,支付价款4.49元。2024年7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称该产品的营养素参考值存在虚假内容,请求被申请人依法组织调解,申请人诉求为“依法退一赔十,不足一千按一千,本人为收集民事救济证据,遂投诉”。2024年7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材料,2024年7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所留电话号码发送短信告知受理其投诉,2024年7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武市监终调〔2024〕第19-147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同日以电子邮箱送达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违法,遂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投诉信及投诉材料、物流查询记录、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短信告知投诉人受理情况、QQ邮箱发送凭证等证据和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可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营者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投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营者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举报。本案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书》中,因申请人购买的武冈市宏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问题已对本人造成误导,对每日人体所摄入含量造成错误”,侵害其自身合法权益,故其以投诉人的身份,以武冈市宏盛食品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依法退一赔十,不足一千按一千”的投诉请求,且其强调“本人为收集民事救济证据,遂投诉”,综合上述内容可以判断,申请人所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书》中,仅含有投诉内容,不含有举报内容。本案被申请人2024年7月6日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书》后于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处理,无需作出对于举报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违法,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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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6日
公安备案编号:湘公网安备43058102000008号 网站标识码:4305810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