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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武府行复[2024]78号
申请人:陈*,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220**********,住址四川省仁寿县方家镇*********。
被申请人: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7月9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书行为违法并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书,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职尽责,责令其限期重做。
经审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2024-281号投诉举报函(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湖南金福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卤豆干”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2-2014)执行标准的规定。2024年7月4日被申请人接收该投诉举报材料。2024年7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书,认为申请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而是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决定对其投诉不予受理,对其举报的调查处置情况不予告知。申请人不服,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申请人2024年6月12日因购买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馋馋豆干”,认为该产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2-2014)执行标准的规定,邮寄2024-107号投诉举报函(履职申请书),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申请人2024年6月12日因购买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双条豆干”,认为该产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2-2014)执行标准的规定,邮寄2024-125号投诉举报函(履职申请书),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前述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当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犯时,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不同,其必须是商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其购买商品和服务的目的是用于个人或者家庭之需要,此种利益才应当加以保护并赋予当事人资格,即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本案中,申请人多次购买同类型商品,并均以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2-2014)执行标准的规定为由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书内容均采用固定格式,且有自行的编号,从其投诉举报行为的频繁性、重复性、模式化操作等特征来看,显然不是以个人及家庭消费为目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诉求不予支持后,进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短期内大量提起同类型投诉举报,显然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而是以此牟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属于该法所保护的对象。因此,申请人所主张的利益并不在法律规范所保护的范围之内,不属于合法利益,申请人作为本案复议当事人不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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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3日
公安备案编号:湘公网安备43058102000008号 网站标识码:4305810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