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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武府行复[2024]93号
申请人:邓**,男,汉族,19**年**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619************,住址湖南省武冈市邓元泰镇*******。
委托代理人:邓朝智,城步苗族自治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武冈市陶侃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朱友爱,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郭德华,该大队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9日作出的编号430581190631594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8月3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3日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方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决定本案于即日起终止审理。
2024年11月1日
公安备案编号:湘公网安备43058102000008号 网站标识码:4305810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