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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武府行复[2024]108号)
文件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武府行复[2024]108号)
索引号: 4305810010/2024-00906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 公开责任部门: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11-0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11-04 有效期: 长期

武冈市人民政

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府行复[2024]108号

申请人胡**男,汉族,19****,身份证号码33032419***********,住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现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上塘镇*********

被申请人: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

址:武冈市东升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熊叶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爱国,该局政策法规股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作出的武市监不立〔2024〕第19-189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向韦德体育bevictor官方版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9月17日接收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材料,于9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于2024年8月20日在武冈市擂饭餐饮店购买到冷食类食品,认为该店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许可,存在违法行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并要求告知时附案件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作出该答复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作出的武市监不立〔2024〕第19-189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书、支付凭证、被投诉举报人公示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订单信息、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等材料和证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武冈市擂饭餐饮店未取得冷食类资质销售冷食类问题,要求对商家依法查处,并要求商家向其赔偿及要求被申请人给予其举报奖励。被申请人2024年8月27日收到该投诉举报信后,于2024年8月30日发送短信告知受理其投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并于2024年9月10日将投诉处理情况以书面方式邮寄给申请人。针对举报事项,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4年9月10日以书面方式邮寄给申请人

2.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举报人武冈市擂饭餐饮店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武冈市擂饭餐饮店已经自行采取了整改措施,下架了冷食类产品。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请求驳回复议申请,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主体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材料、投诉举报信、短信告知投诉及举报受理截屏、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不予立案告知书、邮件交寄单等证据和材料。

审理查明2024年8月20日21时许,申请人通过外卖平台下单,在武冈市擂饭餐饮店购买擂辣椒皮蛋、凉拌海带丝各1份,擂辣椒皮蛋18.9元/份、凉拌海带丝2元/份,加上打包费、配送费及优惠后实付22.4元,该订单送至莫林锦尚酒店(武冈店)前台。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反映武冈市擂饭餐饮店存在以下问题,“未设置餐饮加工制作专间、专用操作间;未取得冷食制售许可;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未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向被申请人提出了“依法查处投诉举报事项,责令被投诉人承担惩罚性赔偿,书面告知投诉人是否符合领取奖励条件,书面告知案件处理结果等”九项诉求。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于8月30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材料中所涉及的投诉予以受理。2024年9月5日,被申请人派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武冈市擂饭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店存在申请人所反映的违法情况,同日,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4年9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武市监终调〔2024〕第19-176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终止调解;同日,作出武市监不立〔2024〕第19-1189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核查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被申请人将于9月10日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一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9月14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书、支付凭证、被投诉举报人公示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订单信息、短信告知投诉及举报受理截屏、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不予立案告知书、邮件交寄单等证据和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具有法定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材料中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材料,该材料中既有投诉,又包含有举报内容,被申请人于8月30日作出受理投诉的决定,9月9日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即作出终止调解决定,9月5日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依据核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9月9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9月10日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程序符合规定。

本案申请人通过外卖平台下单后,举报反映被举报人存在“未设置餐饮加工制作专间、专用操作间;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未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等大量需要现场查看才知道的违法问题,后经被申请人现场核查发现不属实,被举报人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销售了冷食类食品,但在核查时已经自行改正。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予以了改正,有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将现场核查情况、不予立案的理由、事实和依据、不符合举报奖励情况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作出的武市监不立〔2024〕第19-189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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