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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抽检,我市有1批次产品(抽样单编号:DBJ25430500566241884、检验报告单编号:FHN20250734490)抽检不合格;武冈市馨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使用的茄子,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对位于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水西门街道武冈大道(创洁物流园2栋)118室的武冈市馨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责令武冈市馨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整改:1.停止采购、使用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收到本局送达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了停止采购、使用不合格产品措施。经调查,武冈市馨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在收到本局送达的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了停止采购、使用措施。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系养老机构,所服务的人群多为老年人,未严格索证索票,导致所使用的茄子重金属含量超限量,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项第1条减轻裁量基准,符合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综合考虑,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项减轻处罚的裁量幅度,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4日
公安备案编号:湘公网安备43058102000008号 网站标识码:4305810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