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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抽检,我市有1批次产品(抽样单编号:SJC25430000004433926ZX、检验报告单编号:A2025-05-J363122)抽检不合格;武冈市湘思味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武冈市豆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手撕豆干,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对位于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辕门口办事处水平村6组9号的武冈市湘思味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和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头堂乡原石羊中学的武冈市豆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责令武冈市湘思味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整改:1.停止委托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2、召回不合格产品。责令武冈市豆源食品有限公司整改:1.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2、召回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收到本局送达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了停止使用和生产、销售和召回不合格产品措施。经调查,武冈市湘思味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武冈市豆源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在收到本局送达的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了停止生产、销售、产品召回措施。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事实;涉案产品数量有限,货值金额较低,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能够立即停止经营并采取召回措施。然而,当事人作为生产者兼经营者,未能及时发现产品存在的安全隐患,主观上存在疏忽。此外,当事人近两年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属于多次违法,明显存在主观疏忽和屡教不改的情形。尽管当事人存在一些从轻处理的情节,如主动配合调查、涉案产品数量少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但综合考虑其作为生产者兼经营者在产品安全隐患方面的疏忽,以及连续两年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反映出当事人主观上对法律法规的漠视和经营管理上的不足,当事人应当在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上从严把关,确保生产出来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项中所指的一般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按一般情形的裁量幅度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武冈市湘思味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武冈市豆源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武冈市湘思味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免于处罚;并决定对武冈市豆源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元整(¥1050.00);
2. 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
罚没合计:人民币柒万陆仟零伍拾元整(¥76,050.00)。
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日
公安备案编号:湘公网安备43058102000008号 网站标识码:4305810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