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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文件名称: 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索引号: 4305810010/2025-01296  
公开目录: 监管在线 公开责任部门: 市市监局
发文日期: 2025-09-2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5-09-29 有效期: 长期

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20257号)

根据上级抽检,我市有2批次产品(抽样单编号:DBJ25430500566238320

DBJ25430500566238435)抽检不合格;武冈市乐迪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使用的土豆,武冈市小妹蔬菜配送店采购、销售的茄子(报告编号№:FHN20250623425№: FHN20250625671),武冈市乐迪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使用的土豆,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武冈市小妹蔬菜配送店采购、销售的茄子,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两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我局对位于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水西门办事处新东路(龙湖世纪花园会所)101.102的武冈市乐迪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和位于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解放路47号的武冈市小妹蔬菜配送店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责令武冈市乐迪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整改:1.停止采购、使用不合格产品;责令武冈市小妹蔬菜配送店整改:1.停止采购、销售不合格产品,2、召回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收到本局送达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了停止使用和采购、销售措施。

二、经调查,武冈市乐迪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提供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资料。本局认为: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的义务,当事人采购、使用的土豆采购于武冈市宏平蔬菜水果经营部,2025年8月29日对武冈市宏平蔬菜水果经营部进行询问,武冈市宏平蔬菜水果经营部法人未能准确说明来源、无法溯源及追回销售的土豆,武冈市宏平蔬菜水果经营部销售的土豆毒死蜱含量超限量,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你经营部的行为涉嫌构成了销售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含量超限量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项减轻处罚的裁量幅度,本局对武冈市宏平蔬菜水果经营部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4元,罚款3000元,合计3064元,上缴国库。

三、经调查,武冈市小妹蔬菜配送店当事人不能如实说明不合格产品来源,当事人销售的茄子毒死蜱含量超限量,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销售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量超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项减轻处罚的裁量幅度,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元,罚款3000元,合计301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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